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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的十大误区和五句箴言

田文昌 成都夏虎律师
2024-10-04

编者按


为了提高律师法治服务水平,提升刑辩技能,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加联合江苏省律师协会、四川省律师协会、贵州省律师协会、新疆自治区律师协会、黑龙江省律师协会、安徽省律师协会、山东省律师协会、上海市律师协会、浙江省律师协会、陕西省律师协会、重庆市律师协会、湖南省律师协会、湖北省律师协会、福建省律师协会、河南省律师协会、海南省律师协会等16律师协会共同举办“刑事法律适用与实务公益大讲堂”。


01

田文昌教授5句箴言


我是成都夏律师,每天都在思考,每天都有感悟,每天都在用心记录生活。关注我!

   


箴言一



律师既不是天使,也不是魔鬼;律师既不代表正义,也不代表邪恶,而是通过参与司法活动的整体过程,去实现并体现正义。


箴言二



律师的素质包括品格素质和业务素质。品格素质就是律师的职业道德——诚实、正直、坚韧、庭上镇定自制,庭下具备从事艰苦工作的能力;业务素质就是律师的综合业务能力,包括知识水平和操作水平。律师要练好基本功,否则永远也成不了正规军。


箴言三



律师与法治并存,为实现公平正义服务,但律师本身并不代表法律的天平,而只是扶正这个天平的砝码。


箴言四



当你办一个案子的时候,办到了忘我的程度,忘记了功利、忘记了艰辛、忘记了风险,忘记了别人说什么,就是为了办好这个案子而不遗余力的工作,就像为了完成一件作品一样,一定要把它做到底的时候,那就达到了一种出神入化的境界,那就是做律师做到家了。


箴言五



作为一个法治国家的真正标志并不在于其社会公众法律知识的水平,而在于其法律意识的水平。

02

讲座回顾


田文昌律师总结认为,在我国刑事诉讼理念中,易于陷入十大误区:

(1)以实事求是定无罪推定;

(2)以不枉不纵否定疑罪从无;

(3)法律真实与客观真实并重;

(4)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阅卷权;

(6)辩方证据也需要具有合法性;

(7)律师可以违背当事人的意愿独立行使辩护权;

(8)律师保密义务不能对抗侦查权;

(9)举证责任倒置的思维惯性根深蒂固;

(10)控辩审三方职责定位混乱。


以上理念误区形成了阻碍我国法治化进程的羁绊,其根源是刑事诉讼必须面临新的理念更新,而理念更新需要一定时间,而我国正处于这种痛苦挣扎的更新过程之中。


误区一:以实事求是否定无罪推定。田文昌律师指出,实事求是作为一种追求真实价值的目标,其正确性和正当性不可质疑,但这种标准由于具有抽象性,容易演变为对抗无罪推定原则的“响亮口号”,放任案件认定的主观随意性。当前,我国《刑事诉讼法》仍然没有明确规定无罪推定原则,使得无罪推定原则与实事求是的关系仍然没有理清楚。


误区二:以不枉不纵否定疑罪从无。所谓不枉不纵,是指在打击犯罪时不冤枉一个好人,也不放纵一个坏人,这个说法就理论而言十分正确,但其可行性有待质疑。即,在“枉”与“纵”之间发生冲突时,如何做到“不枉不纵”?早年间,我国刑事政策较为严厉,实践中的做法往往是宁可错判,也不错放,这正是冤假错案形成的重要原因之一。为此,田文昌律师再次强调了不能以价值目标否定方法论,在理性思考中应当摈弃响亮的口号,回到切实可行的现实中来。


误区三:法律真实与客观真实并重。田文昌律师指出,从真实性的角度出发,显然客观真实论更具合理性,但问题在于,即便到了科技发达的今天,还是无法做到以绝对可靠的技术手段来寻求所有犯罪的真相,为了避免法官内心对于案件事实的主观判断,法律真实论诞生。法律真实所追求的结果虽然只能做到相对真实,却由于其证据规则的确定性而避免了主观判断的随意性。同时,由于法律真实的证据标准以有利于被告原则为前提,即使在待证事实不确定的情况下也有利于防止错判。当法律真实与客观真实发生冲突时,应当坚持法律真实标准。


误区四: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基于打击犯罪的主流思想,“假定的罪犯”就是“真正的罪犯”的现象层出不穷。但是,在没有充分证据确认被告人是犯罪人时,不能用一个无辜者的生命或自由去平息被害方的感情,保障人权不是对被告人的仁慈,而是对无辜者和全社会的保护。遗憾的是,作为两种不同的价值选择,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不可能并重,在二者相互冲突时,往往演变为了论者的话语权问题。


误区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阅卷权。田文昌律师从2012年我国《刑事诉讼法》增设第37条为切入,讨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阅卷权问题。在2012年刑诉法规定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辩护人有权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证据,在立法增设时引发诸多争议,有观点认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案件处理没有知情权,更谈不上阅卷与核实证据。田文昌律师认为,阅卷权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效行使辩护权和质证权的基本保证,更是其辩护律师享有阅卷权的“源权利”,剥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阅卷权,就是剥夺了他们的辩护权。


误区六:辩方证据也需要具有合法性。辩护人提供的证据要求具备合法性?田文昌律师认为,要求证据具有合法性,是对于控方的要求,而辩护人提供的证据不受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制约。理由在于,从保障人权的角度来看,排除非法证据的价值在于捍卫人权,维护法治,防止冤假错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刑事诉讼中面对强大的控诉机器,处于弱势地位,当辩方证据在合法性上存在瑕疵,但是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院应当采纳。


误区七:律师可以违背当事人的意愿独立行使辩护权田文昌律师指出,从辩护律师职责定位的角度来看,辩护权设置的初衷,即是通过对抗公权力,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辩护权源于当事人的自愿授权,因当事人的委托而产生。因此,辩护权的本质是从属于当事人的私权利。在现代刑事诉讼中,辩护律师应当以维护程序正义为目标,以坚持对当事人的忠诚义务为宗旨,在尊重当事人的意志之下最大程度维护当事人利益。


误区八:律师保密义务不能对抗侦查权。实践中,办案机关经常以“律师保密义务不能对抗侦查权”为由,迫使律师侵犯委托人隐私权,触犯律师职业道德的底线。但是,保密义务对于委托人而言是一种义务,对于公权力而言就是作证豁免权,即免作证权。保密义务不能对抗侦查权,是对于律师保密义务的性质误读,也是对我国刑诉法有关规定的曲解。


误区九:举证责任倒置的思维惯性根深蒂固。田文昌律师指出,举证责任倒置的思维习惯与人治的理念一脉相承,因为在人治社会中,代表权力的主观判断比证据更重要,证据意识淡漠已成为社会常态。举证责任倒置的思维方式,是有罪推定理念的延伸,是司法公正的天敌。在刑事诉讼中,则是铸成冤假错案的认识根源。对于举证责任倒置的思维方式所导致的消极后果,在排除非法证据的程序中反映尤为突出。为此,确立无罪推定原则是解决问题的关键。


误区十:控辩审三方职责定位混乱。在我国刑事诉讼中,不仅控辩冲突意志难以缓解,辩审双方、控审双方也时常发生冲突,其中根本原因在于对控辩审三方职责定位的认识误区。首先,长期以来,人们未能认识到律师对于维护司法公正的制约作用,反而将其视为对抗公权力的消极力量;其次,检察机关之所以在面对控辩冲突的同时,又发生控审冲突,其根源同样出自于其对自身职责定位的认识误区。检察机关的基本职责是指控犯罪,追求超越职能的权力和目标则是其与辩审两方发生冲突的主要原因;最后,法院作为裁判者本应处于相对超脱并至高无上的地位,但在我国却不断发生与控辩两方面的冲突。长期以来,由于检察机关的强势地位和实质上以侦查为中心的诉讼模式,公、检、法三机关似同一条击鼓传花的流水线,法院少有拒绝接受的主动权。当前,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制度改革和庭审实质化改革,在一定程度上改善了审判机关缺乏权威性的畸形现状。


最后,田文昌律师谈到,中国的法治之路已经走过了四十年,成就的背后更暴露出法治化进程中的种种困扰。而其中亟待突破也是最难突破的,就是理念的滞后,因此,我们必须正视现实,冷静、理性、旗帜鲜明地走出理念的误区才能摆脱思想的桎梏而转向真正的法治思维。


我是成都夏律师,每天都在思考,每天都有感悟,每天都在用心记录生活。关注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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