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的十大误区和五句箴言
编者按
01
田文昌教授5句箴言
我是成都夏律师,每天都在思考,每天都有感悟,每天都在用心记录生活。关注我!
箴言一
律师既不是天使,也不是魔鬼;律师既不代表正义,也不代表邪恶,而是通过参与司法活动的整体过程,去实现并体现正义。
箴言二
箴言三
律师与法治并存,为实现公平正义服务,但律师本身并不代表法律的天平,而只是扶正这个天平的砝码。
箴言四
箴言五
作为一个法治国家的真正标志并不在于其社会公众法律知识的水平,而在于其法律意识的水平。
02
讲座回顾
田文昌律师总结认为,在我国刑事诉讼理念中,易于陷入十大误区:
(1)以实事求是定无罪推定;
(2)以不枉不纵否定疑罪从无;
(3)法律真实与客观真实并重;
(4)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阅卷权;
(6)辩方证据也需要具有合法性;
(7)律师可以违背当事人的意愿独立行使辩护权;
(8)律师保密义务不能对抗侦查权;
(9)举证责任倒置的思维惯性根深蒂固;
(10)控辩审三方职责定位混乱。
以上理念误区形成了阻碍我国法治化进程的羁绊,其根源是刑事诉讼必须面临新的理念更新,而理念更新需要一定时间,而我国正处于这种痛苦挣扎的更新过程之中。
误区一:以实事求是否定无罪推定。田文昌律师指出,实事求是作为一种追求真实价值的目标,其正确性和正当性不可质疑,但这种标准由于具有抽象性,容易演变为对抗无罪推定原则的“响亮口号”,放任案件认定的主观随意性。当前,我国《刑事诉讼法》仍然没有明确规定无罪推定原则,使得无罪推定原则与实事求是的关系仍然没有理清楚。
误区七:律师可以违背当事人的意愿独立行使辩护权。田文昌律师指出,从辩护律师职责定位的角度来看,辩护权设置的初衷,即是通过对抗公权力,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辩护权源于当事人的自愿授权,因当事人的委托而产生。因此,辩护权的本质是从属于当事人的私权利。在现代刑事诉讼中,辩护律师应当以维护程序正义为目标,以坚持对当事人的忠诚义务为宗旨,在尊重当事人的意志之下最大程度维护当事人利益。
误区八:律师保密义务不能对抗侦查权。实践中,办案机关经常以“律师保密义务不能对抗侦查权”为由,迫使律师侵犯委托人隐私权,触犯律师职业道德的底线。但是,保密义务对于委托人而言是一种义务,对于公权力而言就是作证豁免权,即免作证权。保密义务不能对抗侦查权,是对于律师保密义务的性质误读,也是对我国刑诉法有关规定的曲解。
误区十:控辩审三方职责定位混乱。在我国刑事诉讼中,不仅控辩冲突意志难以缓解,辩审双方、控审双方也时常发生冲突,其中根本原因在于对控辩审三方职责定位的认识误区。首先,长期以来,人们未能认识到律师对于维护司法公正的制约作用,反而将其视为对抗公权力的消极力量;其次,检察机关之所以在面对控辩冲突的同时,又发生控审冲突,其根源同样出自于其对自身职责定位的认识误区。检察机关的基本职责是指控犯罪,追求超越职能的权力和目标则是其与辩审两方发生冲突的主要原因;最后,法院作为裁判者本应处于相对超脱并至高无上的地位,但在我国却不断发生与控辩两方面的冲突。长期以来,由于检察机关的强势地位和实质上以侦查为中心的诉讼模式,公、检、法三机关似同一条击鼓传花的流水线,法院少有拒绝接受的主动权。当前,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制度改革和庭审实质化改革,在一定程度上改善了审判机关缺乏权威性的畸形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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